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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职业卫生检测评价
[职业健康检查与评价]:
特定因素——通过质谱等手段,识别工作场所存在的有害因素类型;具体数据——通过现场检测,确定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具体问题----通过检测保护设施来确定工作场所存在的问题;具体对策——通过综合分析改善存在的问题,降低企业风险。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对职业危害进行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结果应当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的检测和评价,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质,并按照职责分工经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和评估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仍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有职业危害的作业;职业危害经过治理,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评价。
[状态评估周期]:
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为三年一次。
[汇报时间]:
抽样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状态评估报告。
[业务流程]:
验收→资料收集(包括现场调查)→制定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内审→现场取样/测试→实验室分析→编写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报告修改→专家组组长确认→提交报告。
苏州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服务定义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预测卫生学分析和评价,如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及防护措施等,以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服务内容
1.项目委托+资料收集:收集研究资料,了解当地监管部门对报告的要求,根据当地要求补充特殊要求的收集;
2.选择类比:确定评价范围,选择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类比论证;
3.职业危害评价:对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并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的可行性;
项目评审+备案:报三级内审,建设单位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参考。
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7年第9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安监办发〔2017〕37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